microSD卡
本产品是可以从日本通信公司KDDI的代理店及au Online Shop上购买的存储卡,
以下信息是向在日本购买本产品的顾客提供的信息。
支持型号
microSD™存储卡2GB(G01)和microSDHC™存储卡32GB(G01) / 64GB(G01) / 64GB(G02) / 256GB(G01)是ESENCORE公司的产品,
智能手机、手机、平板等au终端机和ESSENCORE公司的au 1 collection存储卡 2GB(G01)/32GB(G01)/64GB(G02)/256GB(G01)的操作确认情况,
请参阅以下内容。
失窃与丢失赔偿服务
这是加入KDDI株式会社提供的故障丢失支援(截至2019年4月的服务名称)服务的签约者本人
在故障丢失支援终端机与本产品一起被盗或丢失时,提供同等产品的服务。
在故障丢失支援终端机与本产品一起被盗或丢失时,提供同等产品的服务。
注意事项
- 本服务仅适用于从au经销商、au Online Shop 或正品经销商处购买产品后,加入故障丢失支援商品的产品。
- 仅在日本有效。
- 随附的转换适配器不属于赔偿对象,提供的同等产品根据本公司决定进行。
- 本被盗、丢失赔偿的使用限定为每年1次,自从赔偿申请日开始计算,1年内不得再使用。
对象产品
提前准备
- 对象存储卡被盗或丢失时,请向警察局或其他公共机构报案。
- 请根据故障丢失支援政策寄送替换的手机,并在申请时随终端机附上《替换手机寄送服务收据》(截至2019年4月的名称)复印件。
需要提交的材料
-
➀对象存储卡随附的原始保修卡
➁证明购买对象存储卡的文件(收据等)复印件
➂KDDI株式会社发行的《替换手机寄送服务收据》(截至2019年4月的名称)复印件。
➃填写对象存储卡被盗或丢失报案处的公共机构名、报案年月日、受理号码等的官方证明书复印件。
➄存储卡寄送处(地址、姓名、电话号码*1)
➅申请登记号码*2(请在保修卡和信封的空栏填写。)
* 1 : 我们可能会向客户询问相关事宜,因此请务必提供电话号码。
* 2 : 向本公司客户中心申请后发行。
* 2 : 向本公司客户中心申请后发行。
赔偿程序
请确认被盗/丢失的存储卡属于Global Networks ZEN-EI公司被盗/丢失赔偿范围内的产品,并确认与对象存储卡一起被盗
丢失的智能手机或移动电话是否已加入故障丢失支援服务,之后进行以下程序。
丢失的智能手机或移动电话是否已加入故障丢失支援服务,之后进行以下程序。
被盗与丢失赔偿服务相关咨询
请参阅与此服务内容相关的Q&A,如有其他疑问,请联系我们的客户中心。
数据恢复软件
数据恢复软件「File Saver」
File Saver是一款数字媒体数据恢复软件,可以恢复图像、视频、文档和音乐等数据。
※但是,不保证所有数据都能恢复。
注意事项
- 此特惠自下载并激活软件之日起一年内有效。
- 使用本特惠时,适用LC/Technology公司的许可协议条款。
- 可使用的国家和地区有限。
- 本特惠序列号不补发。
- 有关软件下载和激活方法,请参阅www.essencore.com/jp/microsd_filesaver/ 。
- 存储卡上记录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工作应由顾客亲自进行。
注意事项
- 请勿将存储卡放在儿童能接触到的地方,否则若不慎吞食,有窒息的危险。如果误食,请立即就医。
- 请勿弄湿或用湿手触摸, 否则可能会导致触电、火灾或故障。
- 请勿用手直接触摸端子部位或接触金属。否则,记录的数据可能会因静电而损坏或丢失。
- 请避免在高温/潮湿、结露、多尘的地方、靠近扬声器等强磁场的地方、或容易产生静电或电气噪音的地方使用或存放。
- 取出存储卡时,请确认方向,请勿折叠、重压或撞击。禁止拆卸或改造。
- 在数据输入/读取期间,请勿关闭au产品的电源或从au产品中取出产品。此外,如果au产品充电不足,请勿使用存储卡。
- 为避免数据丢失,在从au产品中取出存储卡之前,请确保所有数据均已保存。详情请参阅au产品的使用说明书。
- 顾客在存储卡上记录的他人作品,除个人查阅外,根据著作权法不得擅自使用。
- 对于存储卡中记录的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工作,KDDI株式会社、冲绳cellular移动电话株式会社及及本公司不提供支持。
- 请随时将重要数据备份到硬盘等其他介质上。
- 如果需要恢复数据,顾客请使用购买的特惠数据恢复软件“File Saver”自行执行恢复操作。
- 对于下列使用情况或在下列机器上使用出现故障的产品,本公司不予保修。
(ⅰ)长期使用造成的一般损伤
(ⅱ)视频监控、安全和监视设备
(ⅲ)互联网协议/网络摄像头
(ⅳ)车辆录像装置/仪表盘摄像头/行车记录仪摄像头
(ⅴ)循环播放视频的显示设备
(ⅵ)连续录像的机顶盒设备
(ⅶ)服务器等持续数据记录设备
(ⅷ)或者其他超出说明的使用方法的过度使用
(ⅱ)视频监控、安全和监视设备
(ⅲ)互联网协议/网络摄像头
(ⅳ)车辆录像装置/仪表盘摄像头/行车记录仪摄像头
(ⅴ)循环播放视频的显示设备
(ⅵ)连续录像的机顶盒设备
(ⅶ)服务器等持续数据记录设备
(ⅷ)或者其他超出说明的使用方法的过度使用